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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热消息:北京提升医疗救助水平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

时间:2023-01-04 10:51:52    来源:慈善公益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 彭益舟)日前,北京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提升医疗救助水平,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救助比例由80%提升至85%,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6万元。因病致困家庭救助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5万元,救助比例不变。此外,完善因病致困家庭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合理确定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在后续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一部分,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继续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要求,落实各级财政部门投入保障责任,鼓励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动态调整筹资标准,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足额编制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并按时上解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另行明确。

此外,《实施意见》指出,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大力推进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一体化经办,对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全面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从根本上减轻社会救助对象跑腿申报负担和资金垫付压力。

关键词: 救助费用 医疗保险 基本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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